交通部对于无船承运物流业务保证金保函制度操作的通知(一)
导读:为进一步完美无船承运物流治理制度,缓解无船承运人资金压力,保障有关各方非法权利,我部抉择自2013年10月1日起,试行无船承运业务运营者保障金保函制度,供无船承运人抉择。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美无船承运治理制度,缓解无船承运人资金压力,保障有关各方非法权利,我部抉择自2013年10月1日起,试行无船承运业务运营者保障金保函制度,供无船承运人抉择。现将有关操作方法告诉如下:
一、基础准则
无船承运业务运营者保障金保函方法与无船承运业务保障金方法、保障金义务保险方法,均为无船承运业务运营资历请求人(以下简称请求人)可采取的财务义务证实情势,三者并行存在,供请求人自行抉择。无船承运人抉择交纳保障金或保险方法的,按照现行保障金或保险制度履行。
二、担保机构
承办无船承运业务运营者保障金保函的担保机构须契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
(二)经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认可可从事相干担保业务。
三、保函情势、担保时期和规模
为标准治理,请求无船承运业务运营资历的请求人及其分支机构准则上应采取同一财务义务证实情势,即均采取保障金或保障金保函或保险情势。
担保时期由请求人和担保机构自行商定,但最低不得少于1年。
无船承运业务运营者保障金保函仅用于无船承运人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发生的债务,不能用于领取罚款。遇有罚款状况,无船承运人应另行领取。东亨物流指南(http://www.wlznw.com)